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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歉啟事

萊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暨負責人鄭佳明因一時不察,未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(Chanel SARL)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(Chanel)(以下合稱「香奈兒公司」)同意,擅自於網路之廣告文宣中使用香奈兒公司之「CHANEL」、「香奈兒」、「COCO」及「摩登COCO」等著名註冊商標圖樣及香奈兒公司之相關商品外觀照片,致侵害香奈兒公司之權益。經香奈兒公司之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從中斡旋,道歉人特此公開向香奈兒公司致上誠摯歉意,且承諾及保證日後絕對不會再有侵害香奈兒公司權益之行為,並呼籲相關同業尊重香奈兒公司之智慧財產權,以免誤觸法網。
道歉人:萊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 
暨負責人: 鄭佳明